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页 > 曝光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5-26     浏览量:1,381

忻财购不罚决〔2026〕2号


忻州涛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忻州市财政局于2026年3月4日对你公司受托代理的“忻州市第六中学教室护眼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编号:1409992022ACS00305,进行检查。经查,该项目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主要表现为:磋商文件技术部分“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中综合打分内容标准为:优得7-10分,良好得4-6分,一般得2-3分,差得1分,没有提供不得分。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磋商文件设置歧视条款。主要表现:磋商文件商务部分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单位具备有效期内中央电化教育馆颁发的数字校园综合解决方案证书”和“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单位获得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定的先进标准化工作单位”作为评审因素。数字校园综合解决方案证书是将与护眼灯的技术指标、履约能力无关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先进标准化单位是行业性荣誉,是以特定行业奖项作为评审因素。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确认的《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已经构成违法。鉴于此项目属于2022年项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贯。


  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升招标文件编制水平。


  3.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学习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文章来源:忻州市财政局

原文链接:https://czj.sxxz.gov.cn/czzt/xzzf/202605/t20260518_41827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