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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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3年)

发布时间:2023-11-1     浏览量:2,319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023年)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主体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处罚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2017修订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2行政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处罚对中标供应商、非招标采购的成交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2017修订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行政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2017修订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74号)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6行政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74号)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7行政处罚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20号)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8其他权利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市建普通
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9
市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企业产权转让忻州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忻国资发﹝2016﹞33号)等文件执行< td="">对市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监管国有企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忻国资发﹝2016﹞33号)等文件执行< td="">监管国有企业
企业增资
企业资产转让
10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市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1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自然资源权益利用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法》;忻州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忻州市土地事务中心《山西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暂行规定》晋自然资发[2022]38号2.决定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并核发相应文书。《公务员法》;
3.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单位送达文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许可矿产资源采矿许可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公开出让矿业权管理科《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法》;忻州市本级矿业权公开出让
忻州市事务中心2.决定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并核发相应文书。《公务员法》;
3.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单位送达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说明:请各有关部门对照本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适用范围请结合附件7“监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范围”分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