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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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2-3     浏览量:8,119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和鼓励中央企业在忻投资项目、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入前应经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做好监管与服务的衔接配合工作。 

二、各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不断完善交易制度规则,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推动电子化交易和电子化监管全面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定期对《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1月18日印发的《忻州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忻政办发〔2016〕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忻政办发[2021]6号附件.doc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文章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