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足额将项目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分别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后持相关材料至交易中心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并与转让方签署移交确认书。 3、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交接,交接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自移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所有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状况进行交易,转让方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不保证拆除后的设备质量、数量、品质等,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5)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后再履行进场报名手续。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负。 6)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4、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非因转让方原因,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入库保证金作为补偿,入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4)未在竞价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及拆除等后续工作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5、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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